(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有关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有关建议、市政协委员会有关提案的答复;负责编印本院工作简报;负责调研、文秘、文印、信息、统计、档案管理、收发、机要、保密、新闻和法制宣传、院志编纂等工作。
(二)政治处
办理本院党组决定的有关干部组织工作事项;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的评定工作;做好本院干警的考察、考核及职级调整工作;办理本院向人大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负责管理本院老干部工作;负责本院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办理本院的工资、福利工作;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事项;负责本院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法官培训和表彰奖励等管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立案庭
负责对本院依法受理各类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依法办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处理;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负责案件的送达传递、庭外调查、管辖权异议裁定、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及案件归档等工作;负责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和宣判;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处理来信来访;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告诉、申诉工作事项。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一审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指导其他有关的刑事工作事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工作事项。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一审合同、票据、破产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工作事项。
(七)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负责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项。
(八)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案件质量的评查;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审判工作事项。
(九)执行局
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财产部分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
(十)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警卫、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维护本院机关秩序和安全;组织司法警察业务技术培训;负责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司法警察装备;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司法行政科
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基建和本院固定资产、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监督、指导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和本院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办理本院对外接待工作和法医室管理工作等事务;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书记员、速录员的管理,按照审判流程和不同案件的要求,完成案件庭前准备工作;负责庭审、调查等各项记录;负责案件的装订、归档工作;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审判辅助工作。
(十三) 新登人民法庭
负责审理其辖区内新登、永昌、渌渚、胥口、万市、洞桥6个乡镇一般的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和执行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来信来访。
(十四) 大源人民法庭
负责审理其辖区内大源、灵桥、常绿、里山、渔山、上官6个乡镇一般的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和执行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来信来访。
(十五) 场口人民法庭
负责审理其辖区内场口、常安、龙门、环山、湖源5个乡镇一般的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和执行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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